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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即「榮譽國民」,是對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尊稱。在現今臺灣社會中,「榮民」多指曾參與抗日戰爭或國共內戰後隨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的外省籍退伍軍人。

根據退輔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榮譽國民資格之定義為: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1958年(民國47年)八二三台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1958年八二三台海保衛戰役者;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未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10年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2005年(民國94年)8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1949年(民國38年)滯留中國大陸之國軍;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

榮民昔日半生戎馬保國衛民,卸除戎裝後,投入國家建設,盡心盡力,為社會樹立楷模。政府為感念退伍的國軍將士們為了捍衛國家保護同胞的無私奉獻,鼓勵退除役官兵團結奮發,發揚「犧牲奮鬥、報效國家」的精神,便於1979年(民國68年)訂定每年10月31日為榮民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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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0822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