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機關在簽署協議前利用個別拜訪、電話聯繫、開會討論及委託研究等小規模、非公開的方式與業者溝通、徵詢意見,若在協議簽署公開方式討論,恐洩談判底線。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行政部門將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程序完全合法。此外,立法院舉行20場公聽會,邀請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學者專家與會,涵蓋我方對中國大陸開放的64產業別,政府各部門另舉行個別產業座談會,充分與社會各界溝通。

若您是一家企業的員工,公司負責人與對方公司進行商業談判(也就是接洽生意),會事事預先知會全公司員工嗎?然後很「公開」地帶著全公司的意見「透明」地去談判嗎?一邊談判還一邊現場轉播,逐條條請示全公司員工的意見,看同意與否?這樣還會有什麼談判籌碼!基本上來說,商業談判是需要高度保密的。

請問各位,公司負責人與對方公司進行商業談判有沒有知會你,並先聽取你的意見,若沒有,那麼就是「黑箱」的商業談判,就快去佔領你們公司的董事長室、總經理室,長期抗議吧!但世上真有這麼「腦殘」的經營團隊,就這樣大喇喇的去商業談判嗎?

再說,商場如戰場,與敵方作戰怎能把自己的戰術透露出來,那樣不就是「陣前通敵」,別笑死人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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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0822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