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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之說文解字
《京都議定書》:
因地球溫度上升明顯,1992年154國在巴西里約召開「地球高峰會」,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1997年在日本京都進一步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量文件,稱為《京都議定書》。但各國各有考量,《京都議定書》遲至2005年2月才生效,美國至今還未同意生效。

哥本哈根峰會:
《京都議定書》明確規定被列入附件1的已開發國家,應在2012年前完成第1階段溫室氣體減量責任,以亞洲為主的開發中國家在第2階段應被列入應減量國家。《京都議定書》即將屆滿,但簽署UNFCCC各國2007年在峇里島召開會議時,同意在2009年在哥本哈根完成取代《京都議定書》的第2階段減量協定,使此會議備受國際關注。

碳排放量(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因應《京都議定書》實施,為方便各國計算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聯合國的IPCC設計,以化學當量概念,將燃料中的碳元素含量及燃燒後加入的氧元素含量加總,計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後成為計算人類各種活動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標準。

碳權(Carbon credit):
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經聯合國或聯合國核可的自願性減量組織認證,因此得到可進入碳交易市場的計量單位,又可稱為「碳匯」。

清潔發展機制:
英文縮寫CDM,為《京都議定書》允許的減碳工具之一,被列為附件1的已開發國家,透過資金或技術協助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減碳,可共同分配因此獲得的碳權。

碳排放交易(ET, Emission Trading):
《京都議定書》附件1國家或企業透過自行減量或CDM機制取得碳權,超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應減額度時,可將多出的碳權拿到碳排放市場交易。碳排放抵減不足的國家或企業,則可到市場購買碳權補足差額(即碳中和)。

碳捕捉與封存(CCS,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捕捉如火力發電廠、煉鋼廠等主要二氧化碳排放來源,在發電同時以科技方法將二氧化碳捕捉(capture),並送往安全緊密的地底層或海底封存,如已枯竭的油田、天然氣田或天然形成的地底貯存庫。相關技術仍未商業化,且有研究發現,碳捕捉會降低發電效率。

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
個人、團體或國家的日常活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中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個人碳排放量的多寡,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進口食品的碳足跡(食物里程)在加計航運時產生的碳排放量,一定比本地食材高,近來已有不少國家設計「碳足跡」標章供民眾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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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0822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